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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,落实“有问必录、应报尽报”要求,近日,襄阳中院制定出台《关于在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时报告“三个规定”情况的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进一步强化对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,促进公正廉洁司法。
《规定》强调,审判委员会、合议庭讨论评议具体案件时,参会人员应当首先报告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、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、记录报告等“三个规定”情况,就是否存在“三个规定”情形进行表态,并记入审判委员会记录、合议庭笔录。存在“三个规定”情况的,审判委员会、合议庭所有人员均应在人民法院“三个规定”记录报告平台进行填报。
《规定》明确,法院工作人员对领导机关、领导干部以及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、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,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、信件或者口头意见等,均应当在审判委员会、合议庭讨论评议具体案件时进行报告,并记录在案,并将向审判委员会、合议庭报告是否存在违反“三个规定”情况纳入案件评查范围。
《规定》要求,督察室、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,不定期抽查案件卷宗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、合议庭笔录中“三个规定”报告情况;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监督。
《规定》强调,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,责令整改。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、会议检讨直至纪律处分。检查情况纳入干警年度考核。
原标题:《在审判委员会、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时必须报告“三个规定”情况——襄阳中院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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